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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拟修改法规以完善村委会罢免制度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6日作者:法制网——法制日报 胡新桥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近日提请审议。修订草案增加村民代表、乡级人民政府为罢免村委会成员主体,并对罢免有效性作出规定。
湖北省民政厅厅长谢松保在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草案说明时指出,湖北省现行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才能行使对村委会成员的监督,这一条件在现实中很难达到,导致动议罢免规定操作性不强。
修订草案规定,“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也可联名提出罢免要求,同时,村民委员会成员如果违法受到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罚,或者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委会工作的,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罢免建议。
修订草案还规定,罢免决定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获得通过后,被罢免村委会成员自即日起终止职务并于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村民、村民代表或乡级政府在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建议。
此外,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外地务工村民可以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委托投票、县级财政给予村委会换届选举适当补助等内容。